單梁起重機安全運行十二項要求
單梁起重機安全運行十二項要求
有關人員應認真換擋、掛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保護裝置等,對其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并及時報告異常情況。科尼起重機當取物裝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軌道頂面以下時,其下放距離稱為下降深度。即吊具較低工作位置與起重機水平支承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歐式起重機近些年行業內形成的,目的是區別于以往的所謂國產、蘇(蘇聯)式、傳統式起重機。主要包含: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懸臂吊,柔性梁起重機,防爆起重機等工業起重機。雙梁起重機主要包括起升機構、運行機構、變幅機構、回轉機構和金屬結構等。起升機構是起重機的基本工作機構,大多是由吊掛系統和絞車組成,也有通過液壓系統升降重物的。
2.在單梁起重機啟動操作之前,應確認以下條件處于安全狀態:
(1)所有控制器設計是否可以置于零位;
(2)吊車及作業區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疏散到安全區;
(3)起重機操作范圍內是否有未清理的障礙物;
(4)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距離是否大于0.5m
(5)電源斷路保護裝置設計是否進行加鎖或有警示標牌;
(6)移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場地,并將支腿固定牢固可靠。
開車前,可須響鈴或報警; 操作靠近人群時,應發出間歇性響鈴或報警。
4,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利用管理權限進行位置限制器停車;
(2)倒車制動;
(3)起重機操作期間的檢查和維護;
(4)帶負荷調整起升和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負荷增加工作范圍;
(5)吊物不得從人頭計算頂上可以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5. 嚴格按照指令信號操作,無論誰發出緊急停止信號,都可須立即執行。
當起重負荷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時,或者當起重危險品(液態金屬、有害物質、易燃易爆物質)時,在起重前仔細檢查制動器,并使用小高度、短行程試驗起重,直到起重沒有問題為止。
7.起重機各部分及其負載和輔助器具與輸電線路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要求;
8,有下述基本情況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單梁起重機的結構或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保護裝置等)存在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和損壞;
(2)起重機超載或有超載的可能性,起重機的重量不清晰、埋藏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壓碎,而起重機在操作時不得傾斜;
(3)吊物未拴牢,或吊掛不穩,重物與吊索棱角間無緩沖;懸掛物上有人或漂浮物;
(4)作業活動場地環境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控制信號。
9.運行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設置為零,并關閉總電源。 返工前,應檢查起重機的正常運行和安全性,方可正常運行。
有主、副兩套起重機構,不允許使用主、副吊鉤工作(設計允許專用起重機出廠)。好夢想編織,好夢想編織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較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調運管理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經濟運行時間同步。吊運時,有關部門負責信息技術研究人員和安全教育技術企業人員應在場指導。
12,露天進行作業的軌道工程起重機,當風力作用大于6更時,應停止發展工作;當工作時間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